新疆广大天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新疆广大天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323民初3061号
原告:新疆广大天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新市区)科学一街384号科技厅26号楼1楼196号。
法定代表人:周晓青,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索玉新,新疆世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慧平,新疆则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疆广大天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原告新疆广大天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广大天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广大天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06元,减半收取计2,353元,由新疆广大天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庞  海  花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蒋兴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