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301民初1091号
原告:***,女,196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荣柏,高新区(新市区)天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惠平,新疆则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广大天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科学一街384号科技厅26号楼196号。
法定代表人:周小青,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向星,男,198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系新疆广大天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副经理,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原告***诉被告***、新疆广大天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50元,减半收取计38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丽慧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蔡雯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