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柯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929民初11号
原告:***,男,1976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尔市。
被告:***,男,198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
被告:**,男,198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
被告:***,男,196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
被告:新疆博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州昌吉市青年南路青年尚都**。
法定代表人:郭兴,该公司经理。
被告:新疆广大天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科学一街**科技厅**楼****。
法定代表人:周晓青,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新疆博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广大天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腾丽媛
二 〇 二 一 年 一 月 二 十 七 日
书 记 员 曹永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