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凯凯通达科贸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如风达快递有限公司与北京凯凯通达科贸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民辖终10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如风达快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富丰路******801A(园区)。
法定代表人:应航,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凯凯通达科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政府大街****div>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如风达快递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凯凯通达科贸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7民初1817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北京如风达快递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本院撤销一审裁定,将该案移送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其主要上诉理由为:本案被上诉人因仓储过程中货物损失赔付而引起的纠纷与《中国某银行与北京如风达快递有限公司礼品物流配送合作协议》约定的物流赔付法律关系不同,故应适用被告住所地管辖原则由其住所地法院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北京凯凯通达科贸发展有限公司依据与北京如风达快递有限公司及案外人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签订的《中国某银行与北京如风达快递有限公司礼品物流配送合作补充协议》及三份《中国某银行与北京如风达快递有限公司礼品物流配送合作协议》提起诉讼,在三份《中国某银行与北京如风达快递有限公司礼品物流配送合作协议》中均明确约定发生争议的向甲方(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该约定管辖法院不违反人民法院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鉴于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对北京如风达快递有限公司所提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对北京如风达快递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对本案的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上诉人北京如风达快递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一审法院)。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静
审判员许广会
审判员梁睿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