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京0107执2835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达科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政府大街13号126室。
法定代表人:黄庆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尔怡,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滢,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如风达快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富丰路2号2-12幢7层801A(园区)。
法定代表人:应航,执行董事。
北京***达科贸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如风达快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07民初18175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北京***达科贸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北京如风达快递有限公司给付101.715215万元及利息等。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及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截至2020年9月15日,被执行人未向我院申报财产。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机动车(查无下落)。另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登记不动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冻结同时限制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高消费。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不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07民初181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景润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