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722财保67号
申请人:民乐县恒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2585923387P
法定代表人:马某,系该公司经理。
地址:甘肃省民乐县洪水镇马庄村
被申请人:民乐县文化旅游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206724499Q
法定代表人:康某,系该公司经理,身份证号:×××。
地址:甘肃省民乐县林业局北侧
被申请人:民乐县大斗拔谷生态休闲旅游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2MA74D3JT08
法定代表人:刘某,系该公司经理,身份证号:×××。
地址:民乐县扁都口生态休闲旅游区
申请人民乐县恒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民乐县文化旅游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民乐县大斗拔谷生态休闲旅游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案件,申请人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依法对被申请人民乐县文化旅游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民乐县大斗拔谷生态休闲旅游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账户内的资金合计285000元予以保全,并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民乐县文化旅游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民乐县大斗拔谷生态休闲旅游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账户内的资金合计285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1945元,由申请人民乐县恒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
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尚慧英
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