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722民初3170号
原告:民乐县恒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2585923387P。
营业地址:甘肃省张掖市民乐县洪水镇马家庄村。
法定代表人:马某,公司总经理。身份证号码:×××电话:133XXXXXXXX
被告:**,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身份证号不详电话:153XXXXXXXX
原告民乐县恒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民乐县恒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1月16日以被告**外出打工暂无详址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民乐县恒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9元,减半收取39.5元,由原告民乐县恒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自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光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