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65513号
原告:北京永成伟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龙锦三街21号楼21-7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7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原告北京永成伟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永成伟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永成伟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高 磊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