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111财保24号
申请人:长沙佳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东路二段517号红星大厦(红星国际星城)1幢1830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国军,长沙市芙蓉区平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长沙瑞银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小林子冲13号B、C1栋013房。
法定代表人:高在兴。
申请人长沙佳苑装饰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长沙瑞银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5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长沙佳苑装饰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长沙瑞银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5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4770元,由申请人长沙佳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易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