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佳苑装饰有限公司

长沙佳苑装饰有限公司与湖南丁字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湘0181民初292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佳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丁字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被告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本院认为,原告及申请撤诉及被告申请撤回反诉系原、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均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长沙佳苑装饰有限公司撤回对湖南丁字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二、准许湖南丁字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长沙佳苑装饰有限公司的反诉。 本案受理费24585元,减半收取12293元,由长沙佳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2900元,由湖南丁字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德 人民陪审员  唐新辉 人民陪审员  陈习连
法官助理陈晴旺 书记员陈晴旺(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