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瑞丰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佛山市自然资源局与佛山市瑞丰环保技术有限公司非诉行政行为执行审查一案非诉行政行为申请执行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605行审1435号
申请人:佛山市自然资源局,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53L。
负责人:杨小晶,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罗皓,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陈家琦,该单位工作人员。
申请人佛山市自然资源局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9年12月26日作出的南国土执〔2019〕第0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2项“拆除佛山市瑞丰环保技术有限公司非法占用佛山市南海区***********侧(土名)“第三格尾地”地段面积1082.77平方米(折合1.6242亩)土地上新建的石碣涌应急净化设施,立即恢复土地原状,不得进行建设”。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佛山市自然资源局于2019年12月26日作出南国土执〔2019〕第0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2019年12月26日向被处罚人佛山市瑞丰环保技术有限公司送达。2020年10月10日,佛山市自然资源局以佛山市瑞丰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其催告后仍不履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为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本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12月26日向佛山市瑞丰环保技术有限公司送达了南国土执〔2019〕第0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已逾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本院依法不予受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佛山市自然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南国土执〔2019〕第0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2项拆除佛山市瑞丰环保技术有限公司非法占用佛山市南海区***********侧(土名)“第三格尾地”地段面积1082.77平方米(折合1.6242亩)土地上新建的石碣涌应急净化设施,立即恢复土地原状,不得进行建设的申请,本院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佛山市
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张尚谦
审判员  伍凤颜
审判员  黄旭红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邱靳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