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瑞丰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佛山市大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瑞丰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562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佛山市大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凤池村凤东南方商业中心A座四层4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0734889085。 法定代表人:**可。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商(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商(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佛山市瑞丰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松岗南海花卉城南区8号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345292344A。 法定代表人:***。 佛山市大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佛山市瑞丰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3)粤0605民初562号民事裁定,冻结了佛山市瑞丰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在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8002********内的银行存款805586.95元(实际冻结67099.48元)。现佛山市大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撤诉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佛山市大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佛山市瑞丰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在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8002********内的银行存款805586.95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zdqz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