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方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潍坊世纪佳铭商贸有限公司、湖南方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6民初1958号

申请人:潍坊世纪佳铭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卧龙东街5963号金鼎华府17号写字楼92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5MA3F5WRA43。

法定代表人:潘东武,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南方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古庙头社区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MA3M40BB49。

法定代表人:王彬,经理。

被申请人:湖南方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榔梨工业园福中路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1MA4LW2TB8U。

法定代表人:陈青云,总经理。

申请人潍坊世纪佳铭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方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湖南方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1962.82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1962.8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姜泽平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张亚平

[附注]:

1、就地查封被告财产的,被告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被告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告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其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被告不得转让、毁坏、转移、抵押等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2、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动产的查封、扣押期限不得超过二年,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的查封、冻结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原、被告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的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因为申请人未书面提出办理延期手续,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