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方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伟晨建材有限公司与湖南方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方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海南中印信息产业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民终416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南海伟晨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豪生,广东昊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方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
法定代表人:陈某1。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方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
负责人:易玲玲。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中印信息产业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老城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1。
上诉人佛山市南海伟晨建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方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方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海南中印信息产业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0)粤0605民初238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在法定上诉期间提出上诉后,经法院向其送达《广东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未按通知要求预交,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佛山市南海伟晨建材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焕然
审 判 员 何希红
审 判 员 麦闻文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杨 雯
书 记 员 何绮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