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鲁0921执保868号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作出(2020)鲁0921财保403号民事裁定书,准予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为执行该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执行人湖南方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方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银行存款5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崔尔敏
书记员 王继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