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方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献县猛达建材租赁站与湖南方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献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冀0929民初2727号
原告献县猛达建材租赁站与被告湖南方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献县猛达建材租赁站委托诉讼代理人臧祥孟、被告湖南方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志远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履行其提交的租赁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据《中 —3—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原告提交的2019年3月5日的租赁合同尾部承租方处加盖了湖南方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代表人处显示有刘纯签字。2019年10月26日的租赁合同尾部承租方处加盖了湖南方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腾讯生态村项目部(只限技术资料技术文件往来)印章,代表人处显示虢英签字,对这两份租赁合同被告均不认可。原告未提交证据证实加盖在两份租赁合同尾部的印章为被告所有或使用且原告也未提交证据证实刘纯或虢英有权签订租赁合同及加盖印章,故对两份租赁合同不予采信;2.被告提交的打印日期为2019年3月29日的由长沙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出具的标准编码印章存档通知书显示被告方合同专用章刻有编码而原告提交的2019年3月5日的租赁合同尾部承租方处加盖的湖南方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无编码,故原告提交的2019年9月2日被告海南分公司向原告转款10万元的转账记录,不能充分证实被告是履行的涉案租赁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
驳回原告献县猛达建材租赁站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333元,由原告献县猛达建材租赁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扫描下方二维码自行网上上诉立案及进行其他网上诉讼操作,或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保永
书记员  张建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