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迈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琼9023财保3号
申请人海南金马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方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海南金马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方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3420000元存款。具体如下:冻结湖南方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开户行:长沙农商行浏阳河支行,账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账号:×××)。申请人海南金马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000002)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海南金马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方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账号:×××)及长沙农商行浏阳河支行(账号:×××)的银行存款共计3420000元(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海南金马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夏 琳
书 记 员 王 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