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粤1971民初25544号
原告东莞臻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臻誉公司)诉被告湖南方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麒装饰公司)、湖南方麒节能门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麒门窗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臻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创明、被告方麒装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鎏及被告方麒门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碧瑜、蔡志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对于原、被告各方均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采纳。案涉购销合同是原告臻誉公司与被告方麒装饰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恪守。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工程实际面积是多少;二、被告方麒装饰公司是否存在单方解除合同的违约行为;三、被告方麒门窗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焦点一。第一,案外人肖海城在购销合同供方的委托代理人处签名,且原告臻誉公司予以确认,其对此未提出异议,原告臻誉公司亦确认整个工程施工过程中都是其通过肖海城与被告方麒装饰公司联系,故本院认为被告方麒装饰公司有充分理由相信肖海城是原告臻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肖海城因案涉工程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原告臻誉公司发生效力。第二、原告臻誉公司不确认录音的真实性,但承认肖海城曾向其反映面积误差的事宜,且未就此提供反证,故本院对被告方麒装饰公司提供的录音予以采纳。肖海城在录音中提及“关于你说要减那个钱,确定是这个东西,我跟那个老刘,因为施工那个老刘我也跟他打电话确定了,他说确实少了6米,少了6米就减去,是这么多就那么多嘛。”“手续都已经做完了,就像我们老板说的金额不大就算了,我们也承认,让他们减就减掉,直接就在上面减就可以了。”即使原告臻誉公司实际上未对面积进行复核,但从肖海城的陈述可看出肖海城已经作出承认面积存在误差并同意被告方麒装饰公司进行扣减的意思表示,因肖海城作为原告臻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其所作意思表示的法律后果应由原告臻誉公司承担。被告方麒装饰公司已举证证明双方确认面积存在6米的误差,原告臻誉公司在庭后表示不再对面积进行复核,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院依法认定因长度存在6米的误差,面积相应扣减6米×25.4米=152.4平方米,因被告方麒装饰公司主张的其余面积误差未经原告臻誉公司的人员确认,其亦未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故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二。被告方麒装饰公司称工程款结算单上加具的内容是其于2020年7月10日与肖海城协商一致作出的,双方同意如实结算后合同作废。原告臻誉公司则主张合同解除并未经其认可,认为应以没收定金作为被告方麒装饰公司违约行为对原告臻誉公司造成损失的赔偿。因案涉购销合同约定的工程量仅为暂定,虽然实际交易数量少于合同暂定数量,但不能以此认定被告方麒装饰公司不完全履行合同而适用定金罚则;且工程款结算单上有肖海城的签名,原告臻誉公司对此不予认可但未提供反证,退一步讲,即使合同解除未经原告臻誉公司认可,原告臻誉公司亦未就被告方麒装饰公司单方解除合同的行为对原告臻誉公司造成的损失进行举证;故本院对原告臻誉公司主张以没收定金作为被告方麒装饰公司单方解除合同违约行为的赔偿,不予采纳。综上,原告臻誉公司主张没收被告方麒装饰公司已支付的51000元,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结合以上论述,被告方麒装饰公司尚欠的货款为981881.04元-510000元-152.4平方米×322元/平方米=422808.24元,应依约向原告臻誉公司支付。因被告方麒装饰公司未按时付款,原告臻誉公司请求逾期付款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起诉之日即2020年9月3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逾期付款利息应以422808.24元为基数,且总额以422808.24元为限。对原告臻誉公司超出上述计算数额的请求,本院予以驳回。
关于焦点三。因被告方麒门窗公司提供的三份审计报告已显示被告方麒装饰公司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被告方麒装饰公司的财务状况以及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原告臻誉公司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为由要求被告方麒门窗公司对被告方麒装饰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被告方麒装饰公司(甲方、需方)与原告臻誉公司(乙方、供方)签订一份购销合同(编号DGZY20190808A),约定:屋面系统材料暂定工程费量8000平方米,固定综合单价322元每平方米,合同暂定额2576000元;结算单价按固定综合单价,屋面系统工程量按屋面板加工成型后的投影面积结算总价;预付款:需方在签订合同之后,收到供方两栋深化图纸后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0%材料定金,收到预付款定金后合同生效;材料款:每三栋屋面系统材料为一结,每三栋屋面系统材料全部至现场加工好后48小时内,甲方验收,甲方向乙方支付该三栋屋面系统材料的90%货款(含预付款20%);以此类推,供方在铝镁锰系统材料交货达到约定数量的100%后,需方一次性付清结算金额的所有货款;需方必须按合同规定及时付款,否则向供方支付1000元/天的违约金;需方因工程业主(发展商、代建单位、总承包)的政策、资金、停工、整改、缓建等问题引起中途退货或违约拒收,需方应承担退货或拒收部分货物的实际损失。需方落款处有被告方麒装饰公司的盖章,需方委托代理人处有被告方麒装饰公司人员的签名,落款日期为2019年8月14日;供方落款处有原告臻誉公司的盖章,供方委托代理人处有案外人陈培、肖海城的签名,落款日期为2019年8月8日。原告臻誉公司称陈培才是该项目的供方即原告臻誉公司的负责人,肖海城并非原告臻誉公司的人员,其只是在该项目中作为原告臻誉公司与被告方麒装饰公司联系的中间人,该项目的全部事宜均由原告臻誉公司与肖海城联系,原告臻誉公司从未直接与被告方麒装饰公司联系,原告臻誉公司不清楚肖海城为何在购销合同上签名。被告方麒装饰公司则称肖海城一直以原告臻誉公司经理的名义与其沟通。原告臻誉公司确认其发现肖海城在合同上签名后并未提出异议。2019年9月3日,被告方麒装饰公司向原告臻誉公司转账支付了510000元。
原告臻誉公司、被告方麒装饰公司双方确认货款的结算以最终的工程量即实际测算的面积为准。双方确认已于2020年7月9日、2020年7月10日对工程的面积进行了测算,但双方对工程实际面积的多少存在争议。
关于工程量和合同解除的情况。原告臻誉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两份工程款结算单复印件佐证。第一份工程款结算单复印件的主要内容为:时间:2020年7月10日,申请人:原告臻誉公司,项目名称:海南省澄迈县海南生态工程AEF组团,其上载明:E6栋864.12平方米,E5栋700.1平方米,E3a栋(E4栋)725.78平方米,E3栋759.32平方米,合计面积3049.32平方米;项目经理审核意见一栏有案外人李孝军的签名;成本部审核意见一栏有案外人刘光的签名并注明“面积核对无误,具体处理方式由公司领导决定”;班组长一栏有案外人陈培的签名捺印。原告臻誉公司确认此工程款结算单上的内容,并称当时双方人员在该工程款结算单上填写好上述内容后,工程款结算单的原件就交给了被告方麒装饰公司,被告方麒装饰公司后来在该工程款结算单的原件上又单方加具了其它内容,即原告臻誉公司提交的第二份加具了其他内容的工程款结算单复印件,但原告臻誉公司对后来加具的内容不予确认,并称加具的内容是被告方麒装饰公司单方手写的,双方对此未达成一致,属于被告方麒装饰公司单方违约致合同终止;工程款结算单的原件由被告方麒装饰公司保留。
被告方麒装饰公司向本院提供了该工程款结算单的原件,除了前述载明的内容外,还载明了其它内容,摘录如下:E组团金属屋面材料款及量确认无误,下方有案外人肖海城的签名捺印;款项结清《海南省澄迈县海南生态工程AEF组团》金属屋面合同作废,旁边有案外人刘纯的签名,日期为2020年7月10日;单价322元每平方米,总价981881.04-510000=471881.04元;财务部审核意见一栏载明:“依据项目部成本部核对数据进行结算,结算金额为471881.04元”,其上并加盖了被告方麒装饰公司海南分公司的财务专用章及财务人员的签名;总经理意见一栏有案外人张济雨的签名。被告方麒装饰公司称:该工程款结算单是由肖海城于2020年7月10日带给被告方麒装饰公司的,当时上面已填写的内容是不完整的,所以被告方麒装饰公司的人员当场与肖海城进行协商,将其它内容在工程款结算单上补充填写完整;当时双方协商对账并确认了面积和工程款,且因工程质量问题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因此肖海城、刘纯在工程款结算单上加注了相关内容并签名确认;加注完整后被告方麒装饰公司再将该工程款结算单交给财务部和总经理签署意见;工程款结算单上签名的案外人刘纯、李孝军、刘光、张济雨等均是被告方麒装饰公司的人员。
被告方麒装饰公司还向本院提供了一段录音,主张该录音证明双方对更改的面积已达成一致,录音是形成于2020年7月14日至2020年7月16日期间,对话人是被告方麒装饰公司的人员刘会与肖海城。录音内容摘录如下:
说话人
内容
肖海城
你在单据上直接改,改好了拿到总公司那边,你到时候告诉我数,我开发票开多少给你就可以了。
肖海城
你重新给个复印件我,你改好了再拍给我,我再打印留一份就行了,双方对一下就行了。
刘会
我要跟你确定啊,为了到时候完工了,我就说怕扯来扯去麻烦,到下一轮时又来问这个问题比较麻烦,我还没有你的微信,你看我到时候东西改好我拍图给你,你确认,确认了之后,因为我们这个上面你是没有盖章的,没有盖你们的章,所以还需要你们盖章后拍图给我。
肖海城
盖个章?
刘会
要不那样我们重新做一份,然后给你寄过去,你盖章之后又给我们寄过来,怎么样?或者是做两份出来,我们一人一份原件。
肖海城
这搞得太复杂了吧。
肖海城
我不说这个,关于你说要减那个钱,确定是这个东西,我跟那个老刘,因为施工那个老刘我也跟他打电话确定了,他说确实少了6米,少了6米就减去,是这么多就那么多嘛。
刘会
恩,你的意思是不用寄过去了?
肖海城
诶。
刘会
就直接在上面改?
肖海城
对
肖海城
手续都已经做完了,就像我们老板说的金额不大就算了,我们也承认,让他们减就减掉,直接就在上面减就可以了。
原告臻誉公司对上述录音的对话内容表示无法确认。
被告方麒装饰公司还提供了一份面积复核单复印件和一份工程款结算单复印件佐证。面积复核单复印件显示面积图的长度为39.7米,有案外人陈培的签名,落款日期为2020年7月9日;后案外人李孝军于2020年7月16日备注33.6米。工程款结算单复印件下方有被告方麒装饰公司的人员的手写备注:尺寸得减154.94平方米,E6栋,水槽尺寸得减47.27平方米,金额得减202.2平方米×322=65108.4元,实际应付款471881.04-65108.4=406772.64元。原告臻誉公司对面积复核单复印件上的面积图和陈培的签名均予以确认,但对李孝军后来对长度和面积作出的修改不予确认;对工程款结算单复印件上被告方麒装饰公司的人员的手写备注表示不予确认,但承认肖海城曾向原告臻誉公司反馈面积有误差的事宜,当时原告臻誉公司认为面积不可能相差那么多,实际面积应以经双方共同测量的数据为准。庭后原告臻誉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本院是否再次进行面积复核,视为原告臻誉公司不复核。
被告方麒门窗公司向本院提供了被告方麒装饰公司2018-2020年度的三份审计报告,以此证明两公司之间财产独立。三份审计报告的审计意见认为后附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被告方麒装饰公司2017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17、2018、2019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原告臻誉公司对该三份审计报告予以认可,但认为应补充提交被告方麒门窗公司的审计报告佐证。
经查,被告方麒装饰公司为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7年7月5日,其唯一的股东是被告方麒门窗公司。
以上事实,主要有原告臻誉公司臻誉公司提供的《海南省澄迈县海南生态工程AEF组团项目金属屋面系统购销合同》、出库清单、出库单、下料单增补、工程款结算单复印件两份,被告被告方麒装饰公司提供的面积复核单复印件、录音光盘和文字版、工程款结算单、工程款结算单复印件(含手写备注)、银行回单,被告被告方麒门窗公司提供的2018、2019、2020年度审计报告以及本院庭审笔录等附卷为证。
一、限被告湖南方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臻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22808.24元及利息[以422808.2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2020年9月3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以422808.24元为限];
二、驳回原告东莞臻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湖南方麒节能门窗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东莞臻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113.47元(原告东莞臻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付),由原告东莞臻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530.47元,被告湖南方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58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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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周玉婷
书记员 冯乐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