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方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昕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方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06民初27238号
原告:广州市昕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锦明街1号05铺(部位:2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304494548U。
法定代表人:梁喜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中、莫弈晴,依次系广东广信君达(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人员。
被告:湖南方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长滨四路9号三弦慧府(南区)4号楼3层3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MA5T5PND0Q。
负责人:易玲玲。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碧瑜,系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方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榔梨工业园福中路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1MA4LW2TB8U。
法定代表人:陈青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鎏,系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1年9月26日出生,住湖北省石首市。
原告广州市昕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昕鑫公司)与被告湖南方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以下简称方麒公司海南分公司)、湖南方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麒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彭佳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昕鑫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中、莫弈晴,被告方麒公司海南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碧瑜、被告方麒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昕鑫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一、判令方麒公司海南分公司支付材料款2209379.3元及至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标准15.4%计算,从2020年9月20日起,暂计至2021年6月20日为115500元;以1209379.30元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标准15.4%计算,从违约的2020年12月21日起,暂计至2021年6月20日为93122.21元;二、判令方麒公司海南分公司承担一审律师费80000元、保全保险费4247元;三、判令方麒公司对上述一至二项诉讼请求承担付款责任;四、判令***对上述一至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担保的付款责任;五、本案诉讼费(含保全费)由方麒公司海南分公司、方麒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方麒公司海南分公司因海南省澄迈县海南生态园腾讯园区B2-3、B2-3A栋、A4-A9项目工程,向昕鑫公司采购金属材料,分别于2019年12月17日和2020年7月18日与昕鑫公司签订《金属屋面系统工程购销合同》。合同约定,方麒公司海南分公司待项目单项验收后需付款至100%,否则需向昕鑫公司支付500元/天的违约金。2020年10月8日,方麒公司海南分公司又与昕鑫公司签订《湖南方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材料欠款结款承诺函》(以下简称“承诺函”),承诺函约定方麒公司海南分公司同意自2020年9月20日至2020年12月20日期间按年利率16%向原告支付利息,并确定在2020年12月20日前支付部分材料款100万元,如逾期支付,从逾期之日起按银行同期年利率16%支付利息。如有违约,合同中的全部材料款则需按银行同期年利率16%支付利息给原告至付清之日止,***对上述欠付材料款承担连带担保付款责任。并承诺,如违约,由此产生的主张权利的律师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合同签订后,昕鑫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将材料运输到方麒公司海南分公司指定的交货地点,并由方麒公司海南分公司验收后在工地安装。经结算,被告方麒海南分公司共计应向原告支付材料款2209379.3元。但方麒公司海南分公司未在2020年12月20日前向原告支付100万元材料款,也未按合同约定付款时间支付余下的材料款。方麒公司作为方麒公司海南分公司的法人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应对方麒公司海南分公司的债务承担付款责任。
被告方麒公司海南分公司、方麒公司辩称:第一点,材料款的欠付情况,方麒公司海南分公司、方麒公司对2019年12月17日所签订的金属屋面系统工程购销合同是不予认可的。因为该份购销合同约定的送货项目是腾讯生态村的B组团项目,B组团项目并不是由方麒公司海南分公司来进行施工的。第二点,对于2020年10月8日由昕鑫公司与方麒公司海南分公司所订立的结款承诺函,方麒公司海南分公司是不予认可的,因为此时方麒公司海南分公司的公章启用了新的公章,旧的公章已经被废止,因此该借款承诺函不是方麒公司海南分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承诺函中所约定的利息计算方式,诉讼所需要承担的费用都是无效的,不能对方麒公司海南分公司产生法律约束力。我方对于2020年7月18日的合同是予以确认的,且该合同昕鑫公司已经履行了相关的义务,关于该合同方麒公司海南分公司、方麒公司确认欠付昕鑫公司1656137.8元,但是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昕鑫公司是按照LPR的四倍主张违约金,请法院依法处理。
被告***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17日,方麒公司海南分公司(需方)与昕鑫公司(供方)签订合同号为GZXX20191217《海南省澄迈县海南生态园区金属屋面系统工程购销合同》(以下简称B组团),载明:就海南省澄迈县海南生态园腾讯区B2-3、B2-3A栋的金属屋面系统材料购销事宜达成一致……1-5结算方式:结算单价按固定综合单价:310元/㎡计算,屋面系统工程量按屋面系统实际完成面积计算;3-2材料款:每两栋屋面系统材料供应完成进行结款,每两栋屋面系统材料全部到现场并交付需方安装,需方完成金属屋面安装时,需方向供方支付该两栋屋面系统材料总货款金额的90%,待项目单项验收(单项验收等待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后付款至100%;6-2-1需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及时付款,则向供方支付500/天的违约金。
2020年7月18日,方麒公司海南分公司(需方)与昕鑫公司(供方)签订合同号为GZXX20200718《海南省澄迈县海南生态园区金属屋面系统工程购销合同》(以下简称A组团),载明:就海南省澄迈县海南生态园腾讯区A4-A5-A6-A7-A8-A9栋的金属屋面系统材料购销事宜达成一致……1-5结算方式:结算单价按固定综合单价:310元/㎡计算,屋面系统工程量按屋面系统实际完成面积计算;3-2材料款:屋面系统材料供应完成进行结款,全部屋面系统材料全部到现场并交付需方安装,需方完成金属屋面安装时,需方向供方支付全部屋面系统材料总货款金额的80%,待项目单项验收后付款至100%;6-2-1需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及时付款,则向供方支付500/天的违约金。
2020年10月8日的《方麒公司海南分公司材料欠款结款承诺函》(以下简称“承诺函”)载明:一、事由:方麒公司海南分公司分别于2019年12月17日及2020年7月18日,同昕鑫公司就海南省澄迈县海南生态园腾讯区项目,各签订了一份《海南省澄迈县海南生态园腾讯园区金属屋面系统材料》的购销合同……二、昕鑫公司分别在2019年12月底及2020年7月10日左右已完成了合同内全部材料的供应,方麒公司海南分公司承诺在2020年8月7日前,支付给昕鑫公司材料款100万元,但由于方麒公司海南分公司自身原因,并未按约定支付材料款给昕鑫公司,经昕鑫公司多次催款联系,同方麒公司海南分公司协商一致,达成下述内容:方麒公司海南分公司同意以2020年9月20日为支付日期,在90个工作日即2020年12月20日前,将应支付给昕鑫公司的部分材料款即100万元,以现金或现金电汇的形式支付给昕鑫公司,且在延期支付的90个工作日内,方麒公司海南分公司同意把双方约定要支付的100万元材料款,按银行同期年利率16%支付利息给昕鑫公司,计息时间共计90天,从2020年9月20日到2020年12月20日,且计息天数不递减,如违约则按违约天数加收16%的年化率利息。三、如方麒公司海南分公司并未按上述约定支付给昕鑫公司材料款和利息,方麒公司海南分公司同意昕鑫公司采取法律措施维护自身权益,同意双方在诉讼至人民法院及在此过程中所聘请的律师等相关的咨询费、人工费、差旅费等一切费用,均由方麒公司海南分公司承担支付,在违约与法律诉讼期间,方麒公司海南分公司同意上述条款内容中签订的所有合同的全部材料款,均按银行同期年利率16%支付利息给昕鑫公司……四、方麒公司海南分公司如按上述约定,按期支付完所有款项,则本承诺函自动失效,反之则视为违约,本承诺函与所签定的合同具有等同法律效应,本承诺函由方麒公司海南分公司在海南省澄迈县海南生态园腾讯区项目上的实际负责人***进行担保并承担连带的法律责任。该承诺函的采购方由方麒公司海南分公司盖章和***签名,供应方由昕鑫公司盖章。
2021年1月12日,《供货量确认单》载明:本项目腾讯园区B2-3、B2-3A栋的金属屋面系统已完成全部材料的供应,经现场复核,实际供货完成面积合计1784.65平方米,另屋面收边板109.64平方米。该确认单的采购单位处手写“方麒公司”,由周赢签名。
2021年1月12日,《供货量确认单》载明:本项目腾讯园区A4-A5-A6-A7-A8-A9栋的金属屋面系统已完成全部材料的供应,经现场复核,实际供货完成面积合计5565.4平方米。该确认单的采购单位处手写“方麒公司”,由周赢签名。
2021年1月22日《工程竣工验收单》载明:海南省澄迈县海南生态园腾讯区A4-A5-A6-A7-A8-A9栋的金属屋面,建设单位意见为甲方已验收合格,建设单位由周赢签名。
2021年1月28日,昕鑫公司出具《联系函》称其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海南省澄迈县海南生态园腾讯区A4-A5-A6-A7-A8-A9栋以及B2-3、B2-3A栋的金属屋面系统材料的供应……
2021年1月29日,方麒公司出具《工作联系函》载明:关于海南生态智慧新城新型城镇化建设项目——腾讯生态村项目A4-A9以及B2-3、B2-3A栋的金属屋面系统材料结算事宜,贵司只有个供货确认单由现场项目负责人签字无法作为现场实际工程量,若贵司需做结算请备好以下结算文件……
2021年4月13日的《结算款申请单》载明:海南省澄迈县海南生态智慧新城新型城镇化建设项目腾讯生态村A组团(A4-A9)金属屋面材料结算,工程量合计5342.38平方米,单价310元,总价1656137.8元。由项目经理、成本部、财务部签名确认,总经理意见处有***签名确认。
2021年4月17日昕鑫公司向方麒公司、方麒公司海南分公司出具的《结算申明》载明:关于A4-A9金属屋面系统,截止到2021年4月15日与方麒公司、方麒公司海南分公司的最终结算金额为1656137.8元,如贵司按照此金额付完,我司申明贵司所欠材料款全部结清,截止此日期之后再产生欠款与贵司无关。
2021年5月6日,方麒公司向华建利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出具《委托付款书》委托该司支付A组团项目的款项165617.8元给昕鑫公司。该委托付款书有方麒公司腾讯生态村项目部的印章和***的签名。
2021年7月2日,昕鑫公司就本案纠纷的一审法律程序与广东广信君达(东莞)律师事务所签订《民事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律师费80000元。2021年7月5日和11月20日,昕鑫公司分别向广东广信君达(东莞)律师事务所支付20000元和60000元,均备注“律师费”。2021年7月6日,广东广信君达(东莞)律师事务所开具价税合计为80000元的增值税发票。
2021年7月14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就本案纠纷昕鑫公司申请诉讼财产保全一事出具编号为ADNGGCZZ0121Q000319T的《保单保函》。2021年7月16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出具购买方为昕鑫公司、服务名称为保险服务*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价税合计为4247元的增值税发票。
昕鑫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另提交2019年12月的送货单四张,均由周赢签收。
方麒公司海南分公司和方麒公司为证明其主张提交如下证据:一、华建利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与方麒公司签订的《腾讯生态村A、E、F组团幕墙施工承包合同》三份;二、2020年8月26日的《海口日报》的《遗失声明》,载明:方麒公司海南分公司不慎遗失公章、财务章、合同章、发票章、法人名章,声明作废;三、2020年9月4日,海南省公安厅的印章备案回执。
庭审中,方麒公司和方麒公司海南分公司明确均不申请对《承诺函》中的印章进行司法鉴定,不对***的签名申请笔记鉴定;确认***为实际施工人,负责现场工作,明确周赢曾给***干活,但在2020年底离职。昕鑫公司明确其诉讼的货款本金由A组团的货款为1656137.8元,B组团的货款为553241.5元(1784.65*310)
本院认为:昕鑫公司与方麒公司海南分公司签订的《海南省澄迈县海南生态园区金属屋面系统工程购销合同》是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内容合法有效,双方间买卖合同关系成立。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B组团的金属屋面物系统材料货款的付款方是否系方麒公司海南分公司。第一,昕鑫公司与方麒公司海南分公司就海南省澄迈县海南生态园腾讯区B2-3、B2-3A栋的金属屋面系统材料购销事宜签订了《海南省澄迈县海南生态园区金属屋面系统工程购销合同》;第二,昕鑫公司提交了送货单,货物均由周赢签收且周赢就该项目的货物出具了《供货量确认单》;第三,2021年1月29日,方麒公司出具《工作联系函》中亦载明B2-3、B2-3A栋的货款结算问题;第四,由方麒公司海南分公司盖章和***签名的《承诺函》中对B2-3、B2-3A栋的金属屋面物系统材料的收货以及付款作出了确认和承诺;第五,虽然方麒公司海南分公司提交证据证明其曾就公章等丢失情况进行登报告知,但其在庭审中明确不申请对相关印章进行司法鉴定。综上,本院认定方麒公司海南分公司系合同编号为GZXX20191217《海南省澄迈县海南生态园区金属屋面系统工程购销合同》的相对方,其应对B组团的金属屋面系统材料货款承担付款义务。综上,昕鑫公司主张方麒公司海南分公司支付货款2209379.3元(1656137.8元+553241.5),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违约金的问题,《承诺函》中方麒公司海南分公司确认其中100万元的货款从2020年9月20日起开始计算违约金,但并未明确该100万元所对应的项目名称,2019年12月17日签订的B组团合同约定“需方完成金属屋面安装时,需方向供方支付该两栋屋面系统材料总货款金额的90%,待项目单项验收(单项验收等待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后付款至100%”,2020年7月18日A组团的合同约定案涉合同约定“需方完成金属屋面安装时,需方向供方支付该两栋屋面系统材料总货款金额的80%,待项目单项验收后付款至100%”,《承诺函》中明确两份合同分别在2019年12月底和2020年7月10日完成供货,故本院认定B组团的90%的货款早于A组团的80%的货款到期。B组团的货款总金额为553241.5元,其中90%为497917.35元,10%为55324.15元;A组团的货款总额为1656137.8元,其中80%为1324910.24元,20%为331227.56元。《承诺函》中的100万元应包含B组团的497917.35元和A组团中的502082.65元,该100万元的违约金起算日为其承诺的2020年9月20日;A组团中剩余的822827.59元(1324910.24-502082.65)的违约金起算日依昕鑫公司主张的2020年12月21日,本院予以支持;关于A组团剩余的331227.56元和B组团剩余的55324.15元,由于两份合同约定该款项的支付时间为验收后支付,昕鑫公司提交的2021年1月22日《工程竣工验收单》对A组团进行验收,根据《承诺函》B组团的送货早于A组团,故本院酌情认定A组团剩余的331227.56元和B组团剩余的55324.15元的利息起算日为2021年1月23日。关于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承诺函》中载明的计算标准为年利率16%,现昕鑫公司自行调整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律师费和保全保险费的问题。由于《承诺函》中明确约定了律师费的支付,故昕鑫公司主张方麒公司海南分公司支付律师费8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承诺函》中并未明确约定保全保险费的支付,且该费用并非昕鑫公司主张权利的必要支出,故本院对于该主张,不予支持,予以驳回。
关于***的责任问题。由于***在2020年10月8日的《结款承诺函》中明确表示其作为海南省澄迈县海南生态园腾讯园区项目的负责人对于案涉两合同的款项进行担保,***于2021年4月13日在昕鑫公司的《结算款申请单》中签名,故视为***明知昕鑫公司主张A组团的权利,现昕鑫公司主张***对于A组团的债务即货款本金1656137.8元以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予支持。关于B组团的款项,昕鑫公司未有证据证明其在2020年12月20日后的六个月内曾向***主张过权利,现昕鑫公司主张***对于B组团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予以驳回。另,如上所述,***仅对A组团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其对于湖南方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应付的80000元的律师费中的59968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关于方麒公司的责任问题。由于方麒公司海南分公司系案涉合同的签订者和履行者,其系方麒公司的分支机构,故方麒公司应对方麒公司海南分公司在本案中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依法作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南方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昕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209379.3元;
二、被告湖南方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昕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第一段以100万元为基数,从2020年9月20日起算;第二段以822827.59元为基数,从2020年12月21日起算;第三段以386551.71元为基数,从2021年1月23日起算;上述三段违约金计算均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为计算标准,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湖南方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昕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80000元;
四、被告湖南方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于被告湖南方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在本判决书第一项至第三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五、被告***对被告湖南方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在本判决书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中的1656137.8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被告***对被告湖南方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在本判决书第二项所确定的债务中部分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第一段以502082.65元为基数,从2020年9月20日起算;第二段以822827.59元为基数,从2020年12月21日起算;第三段以331227.56元为基数,从2021年1月23日起算;上述三段违约金计算均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为计算标准,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七、被告***对于被告湖南方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在本判决书第三项所确定的债务中的59968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八、驳回原告广州市昕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392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受理费30元和保全费11元;被告湖南方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湖南方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13362元和保全费4989元(被告***对被告湖南方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负担受理费中的9961元和保全费中的3719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彭 佳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马廷毅
梁颖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