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02执565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铁银支行。
负责人:邵国威,行长。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湖南柠檬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倪春丽。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湘0102民初4352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5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柠檬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592710.41元(利息、罚息计算至2019年2月22日,暂未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雅军
审判员 张志山
审判员 杨孟庭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卢晓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