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104民初7104号
原告:安徽精艺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史河路颐和花园H组团9幢18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9843737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三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柠檬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长***189号之心城环球中心B座10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M2Q61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84年3月2日出生,住湖南省衡南县。
被告:***,男,汉族,1995年6月13日出生,住新疆。
被告:杭州柠檬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古墩路656号1层1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MA28LYJ49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湖南柠檬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南路259号香颂国际商厦0488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588968724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6年10月18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精艺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柠檬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杭州柠檬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柠檬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精艺工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安徽柠檬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杭州柠檬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柠檬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168485.3元的银行存款或其它等值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精艺工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被告安徽柠檬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杭州柠檬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柠檬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168485.3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它等值财产;
二、依法冻结担保人***在中国建设银行东至路支行开户的账号为62×××62内存款34895.24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约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