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汕通建设有限公司

湘潭熙源建材有限公司诉湖南汕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号之二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05民初10373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湘潭熙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县杨嘉桥镇九江村陡坡组。

法定代表人:刘湘斌。

被申请人:湖南汕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湘江中路一段168号金鹏金树大厦1429号。

法定代表人:连伟。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湘潭熙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汕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人湘潭熙源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作出(2020)湘0105民初10373号民事裁定,并据此冻结了被申请人湖南汕通建设有限公司名下账户(账号:1901××××9145,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长沙XX支行)。现申请人湘潭熙源建材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汕通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账号:1901××××9145,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长沙XX支行)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唐乐贤

人民陪审员  李国志

人民陪审员  彭 斌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梁 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