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尚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鑫煜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尚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醴陵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湘0281执保18号
申请人:湖南鑫煜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
法定代表人:钟伟平,董事长。
被申请人:湖南尚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何璋。
申请人湖南鑫煜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尚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作出的(2022)湘0281民初24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尚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冻结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
在执行保全过程中,本院依法作出如下执行保全行为:
1、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尚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共计119981.81元,冻结期限自2022年1月24日至2023年1月23日止;
2、查封担保人李文逵名下所有坐落于醴陵市房屋,查封期限自2022年2月16日起至2025年2月15日止。
本院认为,(2022)湘0281民初24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已经执行实施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湘0281民初24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保全完毕,予以结案。
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财产保全期限届满十日前内向本院提出续行财产保全的书面申请。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