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裕隆全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湖南裕隆全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桂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027民初530号
原告:***,男,1992年出生,汉族,湖南省桂东县人,个体户,住桂东县。
被告:湖南裕隆全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桂东县沤江镇桂东大道光明路口斜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00MA4PB2L2N。
法定代表人:郭跟平。
原告***与被告湖南裕隆全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开庭审理前,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95元,减半收取897.5元,原告***自愿承担。
审 判 员 方伯文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邱三军
书 记 员 张 舫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