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桂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027民初530号
原告:***,男,1992年出生,汉族,湖南省桂东县人,个体户,住桂东县。
被告:湖南裕隆全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桂东县沤江镇桂东大道光明路口斜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00MA4PB2L2N。
法定代表人:郭跟平。
原告***与被告湖南裕隆全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开庭审理前,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95元,减半收取897.5元,原告***自愿承担。
审 判 员 方伯文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邱三军
书 记 员 张 舫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