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宁0106执1622号
申请执行人:宁夏铂领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1。
被执行人:宁夏火凤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陶某。
被执行人:宁夏华煜盛商贸有限公司,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2。
由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宁0106民初17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786457元(含执行费10163元),未执行标的78645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屋、土地、车辆登记信息、工商注册信息、互联网银行、公积金信息、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等财产进行了二次查询。经查明:被执行人宁夏火凤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宁夏华煜盛商贸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名下无房屋、土地登记信息、工商注册信息,互联网银行无存款,无公积金信息、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且已将上述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19)宁0106民初17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立军
审判员 秦慧超
审判员 杨天成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田 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