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宁0104民初13407号
原告:***之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望远镇北方国际建材物流城**楼**。
法定代表人:韩新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欢,宁夏观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禹淑珍,宁夏矜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铂领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新华东街南侧友爱中心路西侧隆鑫综合市场**楼**营业房div>
法定代表人:王世龙,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36岁,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小额诉讼程序
立案时间:2020年11月2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予原告***之远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2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
***之远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谷胜龙
二○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刘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