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宁0104民初9452号
原告:***,男,1971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被告:浦龙,男,1991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被告:宁夏铂领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新华东街南侧友爱中心路西侧隆鑫综合市场**楼**商业房。
法定代表人:王世龙,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浦龙、宁夏铂领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浦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宁夏铂领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人工工资9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3月17日,被告浦龙雇佣原告为其承包的宝丰健康城工地从事电焊工作,2019年9月15日该工程完工。2019年9月26日,被告浦龙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确认欠付原告工资14000元。2019年12月,被告浦龙支付原告工资5000元,下欠9000元至今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
浦龙辩称,欠款属实,欠条是被告浦龙向原告出具的。被告浦龙与被告宁夏铂领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就涉案工程签订了合同,被告浦龙包工不包料,因被告宁夏铂领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未提供铝板材料,导致铝板无法安装。工程完工后,原告称其要回老家,要求被告浦龙出具一张欠条,于是被告浦龙就给原告出具了本案欠条,欠款14000元不包含铝板安装费用。2019年12月,被告浦龙已支付原告5000元,尚欠9000元未付。现被告浦龙也起诉了被告宁夏铂领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如果法院判决被告浦龙不在继续为被告宁夏铂领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安装铝板,被告浦龙就将剩余的工资9000元支付给原告。
宁夏铂领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3月17日,被告浦龙雇佣原告为其承包的宝丰健康城工地从事电焊工作。工程完工后,被告浦龙拖欠原告工资一直未付。2019年9月26日,被告浦龙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浦龙下欠***在宝丰工地B14物业用房采光井工人工资14000元(壹万肆仟圆),贵公司计划工程款时直接打入***账户,铝板面积未计算,如贵公司计划面积到时安装铝板面积计算,工款直接打入***账户,***账户:建行卡号:×××,身份证×××,电话:155XX****XX浦龙,2019.9.26”。2019年12月,被告浦龙向原告支付人工工资5000元,下欠9000元至今未付,故原告诉至本院。庭审中,原告仅要求被告浦龙承担付款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浦龙拖欠原告劳务费的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条为证,被告浦龙应及时足额向原告支付劳务费,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浦龙支付剩余劳务费9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宁夏铂领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举证和质证的诉讼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浦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劳务费9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浦龙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谷胜龙
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刘 婷
书记员 王 鹤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三十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双方已经提交给法庭的证据材料缺席判决。
按撤诉处理或者缺席判决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将裁判文书送达给未到庭的当事人。
履行告知书
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每一位当事人应尽的法律责任。
如未在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将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措施。
1.扣押、冻结、划拨、拍卖被执行的财产;
2.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3.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入境;
4.采取罚款、搜查、拘留等强制措施;
5.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
以上强制措施,可以同时采取,希望当事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