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宁0104民初8621号
原告:俄**,男,1995年10月25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
被告:宁夏铂领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新华东街南侧友爱中兴路西侧**综合市场B8号楼8号商业房。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丑争旺,男,198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宁县。
被告:**,男,1966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庄浪县。
原告俄**与被告宁夏铂领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丑争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0日立案。2022年6月9日,原告俄**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俄**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俄**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三十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双方已经提交给法庭的证据材料缺席判决。
按撤诉处理或者缺席判决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将裁判文书送达给未到庭的当事人。
-4-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