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圣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圣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民辖终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1年7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西昌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圣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凉山州喜德县光明镇农光村原新仓库内。

法定代表人:曹雪,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四川圣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泓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南县人民法院(2021)川3427民初18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上诉人***上诉称,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宁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驳回上诉人的管辖异议。上诉人认为,上诉人***不是宁南县人,住西昌市,经常居住地也是西昌市,因此,本案应当由被告住所地西昌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通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是作为专属管辖案件,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案涉工程所在地位于四川省宁南县,因此本案应当由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依据合同纠纷,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的处理意见,其结果也不违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何  桂  林

审 判 员 吉  晓  红

审 判 员 阿硕布格苏日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陆  梦  灵

书 记 员 朱    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