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圣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圣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民终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1年7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西昌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圣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凉山州喜德县光明镇农光村原新仓库内。

法定代表人:曹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寸江坤,四川朗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四川圣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喜德县人民法院(2020)川3432民初2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1年1月27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38元,减半收取169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爱军

审判员  冯文婷

审判员  朱 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盘其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