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蜀鑫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蜀鑫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果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川2002执1925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蜀鑫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果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2002民初1388号具有执行内容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7月11日向被执行人果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果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提取、扣划被执行人果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和其他合法收入288,727.52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曾 萍 审判员 尹亚军 审判员 梁小龙
书记员 邹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