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川2002民初1388号
原告四川蜀鑫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蜀鑫沣公司)与被告果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果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蜀鑫沣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倩妮、岳明和被告果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欠原告工程款?欠款是多少?是否负有给付义务?资金利息应如何计算?本案中,原告专业分包被告资阳市玉柴希望小学扩建项目的道路与场地黑化工程,该工程已竣工并实际使用,且果城公司项目经理曾志勇依合同约定在《资阳市玉柴希望小学扩建项目结算单》上签字,《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期限(合同约定由期限的,从其约定)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保留5%左右的质量保证(保修)金,待工程交付使用一年质保期到期后清算(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本办法规定或合同约定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则视同认可。”故被告果城公司应按《资阳市玉柴希望小学扩建项目结算单》载明的竣工结算价415,812.50元支付工程价款,果城公司已支付15万元,尚欠265,812.5元(含保修金20,790.6元)。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保修期自乙方工程竣工并交付甲方之日起,至甲方向建设单位就该上述分部分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保修期满之日止”、“保修期满后1年内,扣除因乙方维修不及时甲方自主维修或委托第三方维修所发生的费用及50%的管理费、因维修不及时质量缺陷给第三方造成的损失后无息返还”,现保修期已届满,故果城公司应承担支付保修金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原、被告双方已就合同价款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条件、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从其约定,公司应在2018年8月16日前支付合同价款245,021.9元。因双方约定保修金不计利息,故果城应承担欠付合同价款245,021.9元的资金利息。同时,因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经取消,故该利息标准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原告主张从2019年3月29日起计算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证据和事实如下:2018年8月8日,果城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蜀鑫沣公司签订《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其中载明:“1.1工程名称:玉柴希望小学扩建项目。1.3工程概况:位于雁江区规划用地32.15亩,新建教室10,832.03㎡,道路与场地黑化面积6651.07㎡。5.1进度款支付的时间节点及付款比例:甲方按照本工程建设单位支付甲方工程款时间、比例、方式支付乙方工程进度款,进场支付10万元,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结算总产值的95%,5%为质保金。5.5工程竣工结算条件:(1)分别范围内的工程全部完成,并经甲方、监理单位验收合格;(2)分别工程的全部技术、质量、管理资料整理齐全(3套),并交付甲方验收合格;5.6工程竣工结算条件满足后,乙方在3日内提交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甲方进行审核。分包工程结算必须经过甲方项目经理签字后才有效。13.1保修期自乙方工程竣工并交付甲方之日起,至甲方向建设单位就该上述分部分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保修期满之日止。13.3本合同保修金为分包结算总价款的5%。保修期满后1年内,扣除因乙方维修不及时甲方自主维修或委托第三方维修所发生的费用及50%的管理费、因维修不及时质量缺陷给第三方造成的损失后无息返还。14.1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时间支付乙方工程款,应承担应付未付工程款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利息损失。”其后,原告进行了施工,2018年8月14日施工完毕。2018年8月15日,《资阳市玉柴希望小学扩建项目结算单》载明:“1道路与场地黑化工程量6653㎡单价12.5元/㎡*5㎝小计415,812.50元备注进场已付10万元班长:郑行现场负责人:徐远彬、卓必文、付吉项目经理:属实(一式贰份)曾志勇”。2018年8月9日,果城公司支付蜀鑫沣公司工程预付款10万元,2019年2月4日,果城公司支付蜀鑫沣公司工程款5万元。因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原告遂于2020年4月10日诉至本院,要求达请求目的。
一、被告果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蜀鑫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45,021.9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从2019年3月29日起以245,021.9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果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蜀鑫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保修金20,790.6元;
三、驳回原告四川蜀鑫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60元,减半收取2,730元,诉讼保全费1,970元,合计4,700元,由被告果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严刚
书记员 李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