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执556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樊羊路69号院2号楼4层420。
法定代表人:马静。
委托代理人:臧立,北京市荣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金百万美食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花园路甲2号院4号楼2层201-08号、201-09号、201-10号。
法定代表人:李玉君。
被执行人:北京金百万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府前西街南侧(储备库)。
法定代表人:邓刚。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金百万美食城有限公司、北京金百万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对被执行人北京金百万美食城有限公司、北京金百万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金百万美食城有限公司、北京金百万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北京金百万美食城有限公司、北京金百万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依法限制高消费。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韩 玲
审判员 张瀚文
审判员 曹彦青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金 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