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热工仪表有限公司

丹东热工仪表有限公司、某某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丹东热工仪表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5-12-31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南民催字第63号
申请人丹东热工仪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丹东热工仪表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6月1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申请人丹东热工仪表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作出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中信银行青岛分行30200053/25853493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丹东热工仪表有限公司有权在票据到期日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丹东热工仪表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姜艳
代理审判员*峰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贾秀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