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83财保26号
申请人:河北牧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迎宾大道东侧泰大国际家居博览中心**楼13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3MA08PFJC09。
负责人:王洪福,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佳森,男,1975年6月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沧州临港中钛科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临港开发区**经四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31MA07RG661P。
法定代表人:李卫华,经理。
申请人河北牧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沧州临港中钛科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河北牧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保全被申请人沧州临港中钛科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915000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河北牧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庆红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朱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