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牧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牧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沧州临港中钛科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983执保34号

申请人:河北牧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迎宾大道东侧泰大国际家居博览中心**楼13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3MA08PFJC09。

负责人:王洪福,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佳森,男,1975年6月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沧州临港中钛科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临港开发区**经四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31MA07RG661P。

法定代表人:李卫华,经理。

申请人河北牧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沧州临港中钛科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915000元进行保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河北牧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北牧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沧州临港中钛科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915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需要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许元峰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安欣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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