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牧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粳北牧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冀0983执保1496号
申请人:河北牧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迎宾大道东侧泰大国际家居博览中心6#楼13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3MA08PFJC09。
法定代表人:王洪福,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建军,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9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住河北省黄骅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2930199307103514。
被申请人:潘志国,男,1969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
申请人河北牧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潘志国所有的价值1032286元的财产进行保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河北牧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北牧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潘志国在银行的存款1032286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需要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郭淑仙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孔维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