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铁西区某某五金建材经销处与辽宁精建时代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6执保2402号
申请人:沈阳市铁西区***五金建材经销处,住所沈阳市铁西区腾飞二街58-3号(1F-391)
经营者:***。
被申请人:辽宁精建时代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沈辽路123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5年4月20日出生,住址沈阳市于洪区。
申请人沈阳市铁西区***五金建材经销处诉被申请人辽宁精建时代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相应担保。本院作出(2021)辽0106财保129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进行了查封、冻结等保全措施。2022年6月21日,申请人沈阳市铁西区***五金建材经销处向我院提交《解除诉前保全申请书》,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辽宁精建时代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查封、冻结等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辽宁精建时代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与冻结。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凡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 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