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凯翔制冷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辽宁某某制冷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702执1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凌河区。
被执行人:辽宁**制冷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凤忱。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辽宁**制冷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锦州市古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作出的(2020)锦古劳仲案字第36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月8日冻结被执行人辽宁**制冷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现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故解除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辽宁**制冷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孙志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赵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