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某某制冷工程有限公司、锦州辽西大连港置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债权转让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703执15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辽宁**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南京路二段23-7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锦州辽西大连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上海路六段9-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执行人辽宁**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锦州辽西大连港置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15542.33元。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通过总对总网络平台、点对点平台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证券、工商、保险、车辆、银行存款、不动产登记、互联网银行等信息,除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和轮候查封汽车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因目前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随时恢复本案执行。本院已将查控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告知申请人,经终本约谈,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竹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