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泰艺腾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泰艺腾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丽贝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天商初字第478号
原告济南泰艺腾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
法定代表人董根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学国,男,该公司员工,住济南市市中区。
被告北京丽贝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
法定代表人高建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进,男,该公司员工,住济南市长清区。
被告北京丽贝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二环东路。
负责人万松代表人万松,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房其胜,男,该公司员工,住济南市长清区。
原告济南泰艺腾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丽贝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丽贝亚公司)、被告北京丽贝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以下简称丽贝亚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连受理后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董根阳、委托代理人吕学国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北京丽贝亚公司、丽贝亚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4月22日,原告与丽贝亚分公司签订《加工承揽合同书》,约定原告承揽安装玻璃隔断、不锈钢扶手等。同年5月原告与丽贝亚分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原告承揽加工水槽、玻璃门等。工程已经验收合格,2014年1月27日丽贝亚分公司出具《结算证明》,工程总价款67457.9元,现仍有47457.9元未付。原告诉请:判令两被告支付工程款47457.9元。
两被告均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
经审理本院认定,原告与被告丽贝亚分公司于2013年4月22日签订《加工承揽合同书》,主要约定:原告(乙方)为被告丽贝亚分公司(甲方)加工承揽安装不锈钢楼梯扶手、玻璃隔断,总价32500元。甲方预付定金5000元,工程验收合格后按实际结算。同年5月31日,原告与被告丽贝亚分公司签订《工商局工程明细》,主要载明了安装的楼梯扶手、餐厅水槽等数量和价格,总价款674579元。
原告称,上述工程已完工并通过验收,被告支付2万元款项后,尚余47457.9元至今未付。原告提交2014年1月27日的《结算证明》,主要载明:济南泰艺腾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我公司合作的济南市经七纬一路305号工商局不锈钢护栏、不锈钢门等制作安装项目,总款计67457.9元…剩余未付款为47457.9元。此款待总项目最终决算完毕并收到决算款后一次性付清。被告丽贝亚分公司在证明中加盖印章。
另,被告丽贝亚分公司系北京丽贝亚公司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加工承揽合同书、工商局工程明细、结算证明及原告庭审陈述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承揽合同关系成立,应受法律保护。被告丽贝亚分公司出具结算明细并载明了欠款数额,应视为对所欠款事实及数额的认可。被告丽贝亚分公司系被告北京丽贝亚公司的分支机构,原告主张两被告支付款项47457.9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北京丽贝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丽贝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共同支付原告济南泰艺腾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款47457.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0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马 文
人民陪审员  金衍鸣
人民陪审员  郭拥军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金 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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