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爱克比展览有限公司

云南爱克比展览有限公司、昆明龙恒置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五法执字第2007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爱克比展览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宝海路13号宝海豪园。
法定代表人:杨江洪。
委托代理人:张禄、陈萍,云南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昆明龙恒置地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鼎科技园创业服务中心大楼A座六层。
法定代表人:肖江楠。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云南爱克比展览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昆明龙恒置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财产查控,已在昆明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封了被执行人昆明龙恒置地有限公司所有的云A×××××牌别克小型汽车一辆,目前尚未找到该车辆下落。现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债权为人民币102910元,未受偿人民币102910元,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现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币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武云春
执行员  王 昆
执行员  陆云涛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曹 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