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爱克比展览有限公司

云南爱克比展览有限公司与云南汉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云0102民初8182号
原告:云南爱克比展览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宝海13号宝海豪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87377353W。
法定代表人:杨江洪。
委托代理人:陈萍,云南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汉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龙泉路沙坝营23号云南广播电视大学龙泉校区内办公楼1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5527404614。
法定代表人:苏黎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方鸣,女,系被告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云南爱克比展览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汉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云南爱克比展览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云南爱克比展览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爱克比展览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67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云南爱克比展览有限公司承担人民币583.5元。
审判员  曾会康

二〇一七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杜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