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爱克比展览有限公司

云南爱克比展览有限公司与昆明顺城若普商贸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云01民初514号
原告:云南爱克比展览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宝海路13号宝海豪园。
法定代表人:杨江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萍,云南法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振宇,男,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顺城若普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东风西路11号。
法定代表人:万全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英,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云南爱克比展览有限公司诉被告昆明顺城若普商贸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立案时案由为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经审查为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6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云南爱克比展览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萍、赵振宇,被告昆明顺城若普商贸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创作的“2018顺城购物中心圣诞美陈设计方案”的使用,并在《云南日报》上连续一个月刊登经法院审查通过的道歉声明(庭审中原告明确该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创作的“2018顺城购物中心圣诞美陈设计方案”的使用,并在《云南日报》上连续一个月刊登道歉声明);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三、判令被告承担原告证据保全公证费及律师代理费合计13400元(其中公证费8400元、律师费5000元);四、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在2018年8月针对顺城购物中心2018年圣诞美陈的设计、制作工程进行了当面沟通。被告要求原告提供圣诞美陈的设计方案。原告在2018年8月29日向原告提供了设计理念、创意说明及效果图,并于2018年9月14日和2018年10月18日根据被告针对美陈点位的筛选及设置的要求提供了修改方案。2018年10月19日原告向被告提供了针对原告设计方案的美陈制作工程的工程预算。2018年10月22日被告回复原告称因为工程预算问题无法与原告合作。2018年11月21日,被告工作人员通过微信转账3000元作为设计辛苦费,并提出只选取了原告设计创意中的部分元素,2018年11月22日原告工作人员也通过电话代表原告作出了最终的明确回复,原告不认可也不同意被告以3000元作为设计辛苦费获取原告的创意设计版权和设计方案的使用权,故拒绝收取被告公司员工3000元的微信转账。直至2018年12月5日原告发现被告在顺城购物中心内的顺城大道、南庭广场呈现的圣诞美陈采用了原告的创意设计。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并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被告发表答辩意见称:一、原、被告之间并未形成技术委托开发合同关系。1.原告虽然曾向被告提供过圣诞美陈设计方案,但该方案中最重要的圣诞主景部分及主题创意均是被告的创意思路,系被告从绘图网花费购买及将2016年10月13日上海静安大悦城购物中心秋季美陈创意方案提供给原告;2.技术委托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工艺和新工艺的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故原、被告之间不存在技术委托开发合同关系;3.诉争圣诞美陈设计方案系2018年圣诞节期间的美陈布置,现在已经撤换;4.本案立案案由为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故原告诉请被告在报纸上刊登道歉声明无请求权基础。二、原告诉请主张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三、对原告主张的公证费及律师费不应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公证书》(美陈景观保全证据公证),证明被告的圣诞美陈采用原告设计方案的事实;
2、《公证书》(电脑资料电子证据保全公证),证明为获得被告圣诞美陈的制作工程,按照被告的比稿要求,原告将自己设计的美陈方案发送给被告的过程;
3、《公证书》(微信信息电子证据保全公证),证明被告未经原告同意采用原告设计方案及被告认可使用原告设计方案的事实;
4、通话记录(2018年12月7日)、《云南省用人单位续订劳动合同协议书》、赵振宇电话户主信息证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业务登记单)(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收款收据)、昆明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证明(李红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李红杰)、云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电话费缴费发票)、通话清单,证明被告未经原告同意采用原告设计方案,被告认可其未经原告同意使用原告设计方案的事实,通话人及微信联系人赵振宇系原告员工,通话人及微信联系人李红杰是被告员工;
5、云南爱克比展览有限公司《情况说明函》、谈话记录(2019年1月22日)、微信记录(利未与赵振宇)、昆明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证明(利未)、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利未)、云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电话费缴费发票),证明被告认可使用了原告的设计,双方认可设计费用为5万元,该设计费用为原告在本案中的损失,谈话人及微信联系人利未系被告的员工;
6、《花花世界商业步行街区氛围包装设计合同》、《花花世界商业步行街商业氛围包装工程制作安装合同》、《柏梁新地.北云66接待中心商业氛围包装合同》,证明通过原告其他项目设计合同金额及工程合同金额的举证,本案中在美陈搭建工程中,原告可获得的工程利润为5万元,该工程利润系原告的损失;
7、《委托书》、云南增值税普通发票(5000元)、云南增值税普通发票(3000元)、云南增值税专用发票(1200元)、云南增值税专用发票(4200元),证明原告本案支出的公证费及律师代理费合计13400元;
8、现场照片,证明在本案立案受理后,被告的圣诞美陈还在对外展示,被告仍在使用原告的设计方案。
经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如下:原告提交证据均有证据原件予以核对,对证据1、证据2、证据3的证据三性均予以认可,对证明内容及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证据2及证据3恰好可以证明被告营销部经理李红杰将2016年上海静安大悦城购物中心秋季美陈创意方案提供给原告,被告并未采用原告的创意方案;对证据4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认可,对关联性及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对证据5的证据三性均不予认可,被告不清楚印章的真实性;对证据6的证据三性均不予认可;对证据7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认可,对关联性及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对证据8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认可,对关联性及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被告提交以下证据:
第一组:1.顺城购物中心圣诞美陈实景布置照片、2.汇图网主页截图、3.被告2018年圣诞美陈主景图在汇图网上售卖标价的截图及被告在线购买交易截图、4.白色仿真树图片,欲证明被告2018年圣诞美陈的实际布置展示并非原告的创意或设计,被告也未使用原告的创意方案进行实际美陈布置,被告2018年圣诞美陈主景图和白色仿真树的造型创意均来自汇图网,而原告提供的设计及创意并不具备新颖性、独创性;
第二组:5.上海静安大悦城微信公众号文章、6.微信截图、7.淘宝网白色仿真树销售网址及销售页面截图,欲证明2016年上海静安大悦城购物中心秋季美陈展示与案涉圣诞美陈创意方案极为类似,本案中原告主张侵权的2018年顺城购物中心圣诞美陈布置方案的创意实际系被告工作人员主动将2016年上海静安大悦城秋季美陈展示方案提供给原告,故案涉圣诞美陈的设计方案并非原告独创和原创,至于案涉圣诞美陈布置方案中的白色仿真树造型随处可在淘宝网上进行售卖,原告该设计方案不具备新颖性及独创性、原创性;
第三组:8.《制作合同》,证明被告2018年顺城购物中心圣诞美陈制作系在众多参与制作的竞争公司中最终选定昆明鼎松广告有限公司进行合作,公司圣诞美陈实际制作展示的造价为12万元,原告本案主张金额10万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经质证,原告对被告提交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如下:对第一组证据中证据1的真实性及关联性无异议,对证明内容不予认可,对第一组证据中的证据2、3、4的真实性、关联性有异议;对第二组证据中证据5的真实性认可,对关联性及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对第三组证据的证据三性均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各自提交证据无异议的部分本院予以采纳并在卷佐证,对有异议的证据,本院在下文予以综合评判。
经审理,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因顺城购物中心十周年店庆及2018年圣诞节美陈布置需要,自2018年8月2日起原告工作人员赵振宇与被告工作人员李红杰通过微信方式沟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2018年圣诞美陈设计方案事宜。2018年10月18日,原告工作人员赵振宇通过微信方式向被告工作人员李红杰发送了《2018顺城购物中心圣诞美陈设计方案》(以下简称设计方案)。该设计方案的主题设定为白色圣诞节(白色圣诞节是圣诞节的最高境界,寓意吉祥、幸福),针对设计方案的主题设定为白色圣诞节及顺城购物中心建筑的灰调,设计方案确立采用干净纯粹的白色基调,该设计方案中针对顺城大道、南庭广场部分的圣诞美陈设计图具体表现为在顺城大道上方设计有大片白色雪花造型,在顺城大道两侧及南庭广场布置了白色银杏树(树干及树枝缠绕灯带、树脚设计有白色雪堆造型底座)、白色休闲座椅、白色邮筒、白色鸟屋、红色落地灯、红色路灯(红色路灯上一并挂有白色圣诞花环)、白色站立麋鹿、红色卧跪麋鹿等造型设计元素,并在白色银杏树枝上设计了红色知更鸟。后被告以工程预算问题回复原告无法针对2018年圣诞美陈设计与原告进行合作。2019年2月25日、2月26日,原告工作人员赵振宇与被告工作人员利未通过微信方式沟通,由被告向原告支付5万元作为《2018年顺城购物中心圣诞美陈设计方案》的知识产权转让费用。
2018年12月11日,原告代理人陈萍向云南省昆明市真元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同日云南省昆明市真元公证处指派公证员谢某、公证工作人员杨雅婷随同原告代理人陈萍去到昆明市五华区,公证人员使用手机对顺城购物中心部分展览景观现状及细节进行了拍照和录像,其中展览景观照片一共74张。2018年12月18日,云南省昆明市真元公证处就上述证据保全公证出具(2018)云昆真元证字第16235号公证书。上述公证证据保全所拍摄的照片显示昆明顺城购物中心顺城大道两侧及南庭广场布置有白色银杏树(部分银杏树树枝上有少量红色知更鸟、树干及树枝缠绕灯带、树脚设计有白色雪堆造型底座、部分银杏树树干上挂有圣诞花环)、白色休闲座椅、白色邮筒、白色及红色鸟屋、红色落地灯、红色路灯、白色站立麋鹿、红色卧跪麋鹿。经当庭比对,公证证据保全被告2018年顺城购物中心顺城大道两侧及南庭广场的圣诞节美陈布置除白色银杏树上知更鸟数量更少、增加红色鸟屋、顺城大道上方未布置雪花造型及圣诞花环挂在白色银杏树上以外,其余美陈布置与原告发送给被告的《2018顺城购物中心圣诞美陈设计方案》中关于顺城大道两侧及南庭广场的美陈设计方案是一致的。
原告为本案支出律师代理费5000元及证据保全公证费8400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原告制作的《2018顺城购物中心圣诞美陈设计方案》中关于顺城大道、南庭广场部分的圣诞美陈设计图是否具备原创性,是否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2、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如是,应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本院认为,原告制作的《2018顺城购物中心圣诞美陈设计方案》中关于顺城大道、南庭广场部分的圣诞美陈设计图具备原创性,具体理由如下:原告的该设计方案主题为白色圣诞节,为呼应白色圣诞节这一设计主题,同时考虑到整个顺城购物中心建筑的灰调,整个设计方案采用干净纯粹的白色基调,顺城大道两侧的白色银杏树在布置上充分考虑顺城购物中心的经营环境特点,以用树成林造势的设计理念起到更好的导入客流的作用,同时白色银杏树的设计塑造了雪花飘落在树叶上的白雪皑皑、银装素裹的视觉效果,传递冬季圣诞节的氛围,同时迎合了“白色圣诞节”的创意主题;红色知更鸟栖落在压满雪的枝头是西方圣诞节贺卡上常见的图案,寓意吉祥幸福,也迎合了圣诞节的节日氛围;白色站立及红色卧跪的麋鹿是给圣诞老人拉雪橇的鲁道夫的化身,拉近了人们对圣诞节已知元素的认知情绪;而白色邮筒的设计则是家书的传递者,寄托的是圣诞节人们相互之间的节日祝福;白色座椅除了呼应“白色圣诞节”这一创意主题,同时作为一组功能设置为购物中心增加了休息区域。整个圣诞美陈设计图展示白雪皑皑的平安夜,没有一丝繁杂色彩的摇曳,感动人们的双眸,知更鸟的鸣声如期而至,圣洁的光芒从瞳孔散开,让所有人收到来自圣诞节最纯粹的祝福。《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图形作品,是指为了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本案中,原告制作的《2018顺城购物中心圣诞美陈设计方案》中关于顺城大道、南庭广场部分的圣诞美陈设计图系为了圣诞节美陈展览布置的需要绘制的设计图,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图形作品,同时该图形作品如前所述具备原创性,故原告对该作品享有著作权,该著作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
针对第二个争议焦点。经比对,被告于2018年圣诞节期间在其经营的昆明顺城购物中心顺城大道、南庭广场的圣诞美陈布置展示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2018顺城购物中心圣诞美陈设计方案》中关于顺城大道、南庭广场部分的圣诞美陈设计图相比对,除了红色知更鸟数量较少、顺城大道上方未使用雪花造型、多了部分红色鸟屋及圣诞花环摆放位置不一致以外,在白色银杏树(树干及树枝缠绕灯带、树脚设计有白色雪堆造型底座)、白色休闲座椅、白色邮筒、白色鸟屋、红色落地灯、红色路灯、白色站立麋鹿、红色卧跪麋鹿的外形及陈列上均一致,二者已经构成实质相似,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已经侵犯原告作品的著作权。关于被告如何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原告诉请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创作的《2018顺城购物中心圣诞美陈设计方案》的使用属于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要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证据保全公证费及律师代理费13400元的诉讼请求,鉴于被告涉及著作权侵权的圣诞美陈展示仅系《2018顺城购物中心圣诞美陈设计方案》中的部分圣诞美陈设计图,考虑到双方于2019年2月期间沟通以5万元的金额转让《2018顺城购物中心圣诞美陈设计方案》的知识产权,结合原告为维权实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及证据保全公证费,本院酌定由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的证据保全公证费、律师代理费合计40000元。关于原告诉请被告在《云南日报》刊登道歉声明的诉讼请求,因原告未举证证明由于被告的侵权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人身权利并导致原告声誉受到损害,故对原告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主张部分成立,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七)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十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昆明顺城若普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对原告创作的《2018顺城购物中心圣诞美陈设计方案》的使用;
二、被告昆明顺城若普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云南爱克比展览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的证据保全公证费、律师代理费共计人民币40000元;
三、驳回原告云南爱克比展览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68元,由原告云南爱克比展览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被告昆明顺城若普商贸有限公司负担156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两年。
审 判 长  陈 锐
人民陪审员  陈顺庭
人民陪审员  刘弋寮
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茹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