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爱克比展览有限公司

云南爱克比展览有限公司、昆明顺城若普商贸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云民终27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爱克比展览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宝海路13号宝海豪园。
法定代表人:杨江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振宇,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萍,云南法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昆明顺城若普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东风西路11号。
法定代表人:万全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英,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云南爱克比展览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克比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昆明顺城若普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城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云01民初5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4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爱克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萍、赵振宇,顺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爱克比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和第三项;2.改判顺城公司在《云南日报》上连续一个月刊登道歉声明;3.改判顺城公司赔偿爱克比公司经济损失共计10万元;4.改判顺城公司承担爱克比公司证据保全公证费和律师代理费合计13400元(其中公证费8400元,律师费5000元);5.顺城公司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1.顺城公司未经爱克比公司许可,使用爱克比公司所做涉案圣诞美陈设计的行为侵犯了爱克比公司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客观上具有侵犯著作权人人格权的效果。顺城公司的侵权行为给爱克比公司的领导及员工造成极大精神困扰,给爱克比公司在圈内造成了负面影响。故应改判顺城公司向爱克比公司赔礼道歉以修复爱克比公司因侵权行为被贬低的社会评价和受损的社会秩序。2.顺城公司侵权情节严重,一审判决赔偿金额明显过低,不能反映创意设计的心血付出和创造价值,以及顺城公司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商业回报。爱克比公司主张的损失包括三个部分,分别是设计费,工程利润,以及维权合理支出。对于设计费,双方均认可是5万元,一审法院不全额采纳缺乏法律依据。而工程利润损失5万元也应包含在合理使用费中,受法律保护。另外爱克比公司主张合理维权支出13400元合法有据,也应得到支持。
顺城公司答辩称,1.爱克比公司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不存在法律适用错误。涉案美陈设计并非爱克比公司原创,顺城公司不构成侵权。本案即便认定顺城公司构成侵权,但并未因此产生重大社会影响,也未涉及公序良俗,不存在顺城公司应在相关报刊上刊登道歉声明的情形。2.顺城公司不存在侵权严重情节,爱克比公司一审中并未提交能证明造成严重后果、影响和构成严重侵权的证据。顺城公司为止争息诉认可一审的判赔金额。综上,请求驳回爱克比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爱克比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顺城公司立即停止对爱克比公司创作的“2018顺城购物中心圣诞美陈设计方案”的使用,并在《云南日报》上连续一个月刊登经法院审查通过的道歉声明(庭审中爱克比公司明确该项诉讼请求为:判令顺城公司立即停止对爱克比公司创作的“2018顺城购物中心圣诞美陈设计方案”的使用,并在《云南日报》上连续一个月刊登道歉声明);2.判令顺城公司赔偿爱克比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3.判令顺城公司承担爱克比公司证据保全公证费及律师代理费合计13400元(其中公证费8400元、律师费5000元);4.判令顺城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事实:因顺城购物中心十周年店庆及2018年圣诞节美陈布置需要,自2018年8月2日起爱克比公司工作人员赵振宇与顺城公司工作人员李红杰通过微信方式沟通由爱克比公司向顺城公司提供2018年圣诞美陈设计方案事宜。2018年10月18日,爱克比公司工作人员赵振宇通过微信方式向顺城公司工作人员李红杰发送了《2018顺城购物中心圣诞美陈设计方案》(以下简称设计方案)。该设计方案的主题设定为白色圣诞节(白色圣诞节是圣诞节的最高境界,寓意吉祥、幸福),针对设计方案的主题设定为白色圣诞节及顺城购物中心建筑的灰调,设计方案确立采用干净纯粹的白色基调,该设计方案中针对顺城大道、南庭广场部分的圣诞美陈设计图具体表现为在顺城大道上方设计有大片白色雪花造型,在庭广场布置了白色银杏树(树干及树枝缠绕灯带、树脚设计有白色雪堆造型底座)、白色休闲座椅、白色邮筒、白色鸟屋、红色落地灯、红色路灯(红色路灯上一并挂有白色圣诞花环)、白色站立麋鹿、红色卧跪麋鹿等造型设计元素,并在白色银杏树枝上设计了红色知更鸟。后顺城公司以工程预算问题回复爱克比公司无法针对2018年圣诞美陈设计与爱克比公司进行合作。2019年2月25日、2月26日,爱克比公司工作人员赵振宇与顺城公司工作人员利未通过微信方式沟通,由顺城公司向爱克比公司支付5万元作为《2018年顺城购物中心圣诞美陈设计方案》的知识产权转让费用。
2018年12月11日,爱克比公司代理人陈萍向云南省昆明市真元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同日云南省昆明市真元公证处指派公证员谢某、公证工作人员杨雅婷随同爱克比公司代理人陈萍去到昆明市五华区顺城购物中心,公证人员使用手机对顺城购物中心部分展览景观现状及细节进行了拍照和录像,其中展览景观照片一共74张。2018年12月18日,云南省昆明市真元公证处就上述证据保全公证出具(2018)云昆真元证字第16235号公证书。上述公证证据保全所拍摄的照片显示昆明顺城购物中心庭广场布置有白色银杏树(部分银杏树树枝上有少量红色知更鸟、树干及树枝缠绕灯带、树脚设计有白色雪堆造型底座、部分银杏树树干上挂有圣诞花环)、白色休闲座椅、白色邮筒、白色及红色鸟屋、红色落地灯、红色路灯、白色站立麋鹿、红色卧跪麋鹿。经当庭比对,公证证据保全顺城公司2018年顺城购物中心庭广场的圣诞节美陈布置除白色银杏树上知更鸟数量更少、增加红色鸟屋、顺城大道上方未布置雪花造型及圣诞花环挂在白色银杏树上以外,其余美陈布置与爱克比公司发送给顺城公司的《2018顺城购物中心圣诞美陈设计方案》中关于庭广场的美陈设计方案是一致的。
爱克比公司为本案支出律师代理费5000元及证据保全公证费8400元。
一审审理认为,关于爱克比公司制作的《2018顺城购物中心圣诞美陈设计方案》中关于顺城大道、南庭广场部分的圣诞美陈设计图是否具备原创性,是否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一审法院认为,爱克比公司制作的《2018顺城购物中心圣诞美陈设计方案》中关于顺城大道、南庭广场部分的圣诞美陈设计图具备原创性,具体理由如下:爱克比公司的该设计方案主题为白色圣诞节,为呼应白色圣诞节这一设计主题,同时考虑到整个顺城购物中心建筑的灰调,整个设计方案采用干净纯粹的白色基调,顺城大道两侧的白色银杏树在布置上充分考虑顺城购物中心的经营环境特点,以用树成林造势的设计理念起到更好的导入客流的作用,同时白色银杏树的设计塑造了雪花飘落在树叶上的白雪皑皑、银装素裹的视觉效果,传递冬季圣诞节的氛围,同时迎合了“白色圣诞节”的创意主题;红色知更鸟栖落在压满雪的枝头是西方圣诞节贺卡上常见的图案,寓意吉祥幸福,也迎合了圣诞节的节日氛围;白色站立及红色卧跪的麋鹿是给圣诞老人拉雪橇的鲁道夫的化身,拉近了人们对圣诞节已知元素的认知情绪;而白色邮筒的设计则是家书的传递者,寄托的是圣诞节人们相互之间的节日祝福;白色座椅除了呼应“白色圣诞节”这一创意主题,同时作为一组功能设置为购物中心增加了休息区域。整个圣诞美陈设计图展示白雪皑皑的平安夜,没有一丝繁杂色彩的摇曳,感动人们的双眸,知更鸟的鸣声如期而至,圣洁的光芒从瞳孔散开,让所有人收到来自圣诞节最纯粹的祝福。《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图形作品,是指为了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本案中,爱克比公司制作的《2018顺城购物中心圣诞美陈设计方案》中关于顺城大道、南庭广场部分的圣诞美陈设计图系为了圣诞节美陈展览布置的需要绘制的设计图,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图形作品,同时该图形作品如前所述具备原创性,故爱克比公司对该作品享有著作权,该著作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
关于顺城公司是否侵犯了爱克比公司的著作权,如是,应如何承担法律责任。经比对,顺城公司于2018年圣诞节期间在其经营的昆明顺城购物中心顺城大道、南庭广场的圣诞美陈布置展示与爱克比公司享有著作权的《2018顺城购物中心圣诞美陈设计方案》中关于顺城大道、南庭广场部分的圣诞美陈设计图相比对,除了红色知更鸟数量较少、顺城大道上方未使用雪花造型、多了部分红色鸟屋及圣诞花环摆放位置不一致以外,在白色银杏树(树干及树枝缠绕灯带、树脚设计有白色雪堆造型底座)、白色休闲座椅、白色邮筒、白色鸟屋、红色落地灯、红色路灯、白色站立麋鹿、红色卧跪麋鹿的外形及陈列上均一致,二者已经构成实质相似,顺城公司未经爱克比公司许可,在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情况下擅自使用爱克比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已经侵犯爱克比公司作品的著作权。关于顺城公司如何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爱克比公司诉请顺城公司立即停止对爱克比公司创作的《2018顺城购物中心圣诞美陈设计方案》的使用属于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要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爱克比公司主张顺城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证据保全公证费及律师代理费13400元的诉讼请求,鉴于顺城公司涉及著作权侵权的圣诞美陈展示仅系《2018顺城购物中心圣诞美陈设计方案》中的部分圣诞美陈设计图,考虑到双方于2019年2月期间沟通以5万元的金额转让《2018顺城购物中心圣诞美陈设计方案》的知识产权,结合爱克比公司为维权实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及证据保全公证费,一审法院酌定由顺城公司赔偿爱克比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的证据保全公证费、律师代理费合计40000元。关于爱克比公司诉请顺城公司在《云南日报》刊登道歉声明的诉讼请求,因爱克比公司未举证证明由于顺城公司的侵权行为侵犯了爱克比公司的人身权利并导致爱克比公司声誉受到损害,故对爱克比公司该项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爱克比公司的诉讼主张部分成立,对其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部分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七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十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昆明顺城若普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对原告创作的《2018顺城购物中心圣诞美陈设计方案》的使用;二、被告昆明顺城若普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云南爱克比展览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的证据保全公证费、律师代理费共计人民币40000元;三、驳回原告云南爱克比展览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68元,由原告云南爱克比展览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被告昆明顺城若普商贸有限公司负担1568元。”
二审阶段,爱克比公司提交以证据:微信聊天截图一份,欲证明顺城公司擅自使用爱克比公司圣诞美陈设计方案,给爱克比公司在圈内造成负面影响。顺城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对其关联性和证明内容不予认可。本院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至于该份证据能否实现爱克比公司的证明目的,将结合争议焦点进行评述。
顺城公司二审未提交新证据。
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二审庭审调查,本院补充查明以下事实:
1.爱克比公司与顺城公司虽在2019年2月25日、26日的微信沟通中,同意由顺城公司向爱克比公司支付5万元作为涉案美陈设计方案知识产权转让费用,但双方因是否赔礼道歉以及道歉方式等问题产生分歧,最终未达成版权转让协议,顺城公司亦未向爱克比公司支付5万元版权转让费。
2.双方当事人均认可被控侵权美陈设计方案是针对2018年圣诞节所做;至2019年2月底前,顺城公司已撤掉了被控侵权的美陈景观。
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院归纳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1.原审对爱克比公司经济损失和维权合理开支的判赔数额是否恰当?2.爱克比公司要求顺城公司在云南日报刊登道歉声明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
一、关于原审对爱克比公司经济损失和维权合理开支的判赔数额是否恰当的问题。
本案中,顺城公司未经爱克比公司许可,擅自使用爱克比公司涉案美陈设计方案的行为侵害了爱克比公司的著作权,顺城公司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关于经济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爱克比公司要求顺城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其中包括5万元的设计费和5万元工程利润损失。对于5万元的设计费,爱克比公司和顺城公司曾经就涉案美陈设计方案的转让事宜进行过协商,双方均同意顺城公司支付爱克比公司5万元作为设计方案的版权转让费。虽然上述协商意见最终并未落实,但在本案双方均无证据证明顺城公司的侵权获利,以及爱克比公司因侵权所受实际损失的情况下,双方之前就转让费协商形成的意见,可以作为本案爱克比公司主张涉案美陈设计费的参考依据;对爱克比公司主张的5万元工程利润损失,爱克比公司表示,常规操作中,委托方与受托方会签订两个合同,一个设计合同和一个施工合同,设计方案通常是由作出设计的公司进行搭建安装。但爱克比公司亦承认,在实践中也存在并非由设计公司对设计方案进行安装施工的情况。从本案所查明的事实看,顺城公司与爱克比公司并未就涉案美陈设计方案的安装施工签订过任何协议,该5万元并非爱克比公司的可期待利益,更非爱克比公司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爱克比公司关于工程利润损失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综合考虑顺城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双方当事人之前对转让费金额达成的意见等相关因素,酌情确定顺城公司赔偿爱克比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
关于维权合理开支。爱克比公司主张维权合理开支13400元,其中包括证据保全公证费8400元和律师代理费5000元。本院认为,上述费用确为爱克比公司的维权合理开支,且其提交了对应金额的发票,爱克比公司的该项主张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对爱克比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和维权合理开支,本院共计支持63400元。原审对爱克比公司经济损失和维权合理开支的判赔数额有所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二、关于爱克比公司要求顺城公司在云南日报刊登道歉声明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的问题。
本院认为,赔礼道歉的作用主要在于弥补精神痛苦,一般适用于自然人因人格权受到损害所请求的救济。本案中被控侵权作品是购物中心的圣诞美陈设计方案,爱克比公司作为该设计方案的作者,一审并未提交确凿有效的证据证明顺城公司的侵权行为对爱克比公司的声誉造成了损害。从其二审提交的微信聊天截图反映的情况来看,是爱克比公司主动将涉案美陈设计方案发到聊天群中引起讨论,顺城公司员工进行正常回应,并未发表不当言论,故该份证据同样不能证明涉案侵权行为使爱克比公司声誉受到了负面影响。爱克比公司要求顺城公司登报道歉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不应得到支持。原审对此问题所做判决并无不当。
另外,本案双方当事人均认可顺城公司至迟在2019年2月底已撤掉被控侵权美陈景观,故顺城公司客观上已停止了侵权行为,本案再无判决其停止侵权之必要。
综上所述,爱克比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对其成立部分予以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法律适用正确,但在停止侵权及判赔数额方面有所不当,应予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云01民初514号民事判决;
二、昆明顺城若普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云南爱克比展览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63400元;
三、驳回云南爱克比展览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568元,由云南爱克比展览有限公司负担1130元,由昆明顺城若普商贸有限公司负担143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568元,由云南爱克比展览有限公司负担1130元,由昆明顺城若普商贸有限公司负担143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贺茭
审判员  沈灵
审判员  陈姣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