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爱克比展览有限公司

云南爱克比展览有限公司、御行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嵩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云0127执371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爱克比展览有限公司,住昆明市宝海路13号宝海豪园
被执行人:御行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嵩明县嵩阳镇军马场高速公路旁
本院在执行云南爱克比展览有限公司与御行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御行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土地暂时无法变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云0127执371号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