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0102民初16769号
原告:张应红,男,1992年1月10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德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沙建国,云南硕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自光恒,云南硕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新方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C2-4地块汇金城市商业广场写字楼第16层16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MA6K4MRP4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官丽,女,198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系被告工作人员,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张应红与被告云南新方舟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立案。原告张应红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应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应红撤诉。
案件受理费7488元,本院予以免交。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