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扬州美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扬州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扬邗民初字第2527号
原告(反诉被告):扬州美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邗江北路888号碧水栖庭中心会所。
法定代表人:李建新,总裁。
委托代理人:孙兴斌,江苏凯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江苏**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城南经济开发区南环路88号。
法定代表��:胡恒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侯新勇,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扬州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友谊路53号。
法定代表人:潘长海,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顾增平,北京市高朋(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扬州美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扬州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7日立案受理,扬州美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均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诉、反诉。
本院认为,扬州美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江苏**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其意真实,亦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扬州美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与反诉。
审判员  陈彦
二〇一七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