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7民初6699号之一
原告:**,男,199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义,北流市华荣法律服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铝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
法定代表人:王迎娅。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高红,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宇霄,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顺建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欧阳尚贤,系该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宝钧,广东顺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顾伯荣,男,198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林,广东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全,男,198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198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与被告佛山市铝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东顺建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顾伯荣、李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3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卢泽辉
人民陪审员 陆业英
人民陪审员 邓世颖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吕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