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04民初5650号
原告:***,男,196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钟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文兰,女,汉族,1968年11月3日生,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被告:常州通用自来水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1371604789,住所地常州市局前街**。
法定代表人:张越,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正才,江苏常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菲,江苏常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在原告***诉被告常州通用自来水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常州通用自来水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查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常州通用自来水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建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陈 璐